洞头网讯(记者 建军 实习生 余佩遥)2月16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王素琴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素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素琴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素琴,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素琴未经依法批准在温州市洞头区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4个,通过会脚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并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424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期间,被告人王素琴还参加张玉辉、黄员眼等人组织的多个大额低息“排会”,并将其以高息标得的会钱用于支付“排会”会钱,导致互助会运行产生大量亏损。
2014年开始,被告人王素琴为了继续筹资应会,明知自己没有应会能力,仍继续组织经济互助会2个,骗取资金;并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203个,骗取巨额资金。
案发后,被告人王素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区处置办清算债权债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素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素琴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共计17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素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素琴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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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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