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 叶明天)11月14日,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叶岁花、陈银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叶岁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银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叶岁花、陈银珠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叶岁花,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叶岁花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银珠,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系被告人叶岁花的女儿,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鹿城区。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陈银珠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叶岁花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依法批准,在我区民间组织经济互助会,并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2010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陈银珠在明知被告人叶岁花利用组织经济互助会非法获利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被告人叶岁花经济互助会等资金往来使用,并积极协助被告人叶岁花进行会钱的收支和计算。期间,被告人叶岁花、陈银珠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岁花、陈银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岁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陈银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叶岁花、陈银珠退赔各自的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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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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