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4月1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张爱月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爱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爱月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爱月,1958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洞头区北岙街道。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张爱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爱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依法批准,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12个,并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42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张爱月还通过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58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爱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38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爱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爱月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相关链接:
关键词:
编辑:丁静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洞头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它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洞头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致电,联系电话:0577-634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