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林芬。
被告人柯庆忠。
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7月13日下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倪林芬、柯庆忠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林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柯庆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倪林芬、柯庆忠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倪林芬,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倪林芬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柯庆忠,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柯庆忠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至2014年,被告人倪林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47个,并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计人民币11778余万元;并参与他人非法组织的经济互助会34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93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倪林芬陆续将其中500余万元会款交由其子柯海峰(已判刑)使用。
2014年7月起,被告人倪林芬明知资金周转困难,且柯海峰因投资亏损已无能力偿还大部分会款,仍继续频繁组织、参与多个大额经济互助会,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应会或交由柯海峰使用,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1月停止运行。期间,被告人倪林芬共组织经济互助会4个,骗取会款377余万元;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5个,骗取会款351余万元。
上述期间,被告人柯庆忠明知其妻被告人倪林芬以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多个银行账户供被告人倪林芬进行资金流转,并帮助其进行银行转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累计达14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林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6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倪林芬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共计7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柯庆忠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林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柯庆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倪林芬、柯庆忠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相关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曾爱菊、曾培培母女分别被判六年六个月和一年徒刑
关键词:
编辑:丁静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洞头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它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洞头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致电,联系电话:0577-634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