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3月23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洪雪绿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洪雪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洪雪绿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洪雪绿,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2010年7月11日、2013年5月16日洪雪绿均因赌博分别被行政拘留13日、10日。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洪雪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洪雪绿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依法批准,在温州市洞头区民间组织经济互助会4个,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10万余元。同时,被告人洪雪绿还通过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65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0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洪雪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损失经“区处置办”清算确认的债务金额为110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雪绿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313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雪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洪雪绿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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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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