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8月1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曾培燕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曾培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曾培燕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曾培燕,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曾培燕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培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19个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8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曾培燕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126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800余万元。
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培燕明知邵海荣(已判决)拖欠会款且已无能力应会,为了替其垫付资金,弥补亏损,而继续组织经济互助会10个,累计骗取资金49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曾培燕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62个,累计骗取资金4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培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6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曾培燕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使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共计9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培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曾培燕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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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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