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 见习记者 王振)12月14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李玉美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玉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玉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玉美,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李玉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0被洞头区公安分局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李玉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本区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被告人李玉美还通过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玉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玉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相关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曾爱菊、曾培培母女分别被判六年六个月和一年徒刑
关键词:
编辑:郭芬芬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洞头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它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洞头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致电,联系电话:0577-634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