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6月28日下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刘丽燕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刘丽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刘丽燕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刘丽燕,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刘丽燕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丽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本区非法组织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组织经济互助会19个,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32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刘丽燕还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7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丽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丽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丽燕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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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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