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5月18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爱香、王娟娟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爱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娟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爱香、王娟娟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李爱香,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李爱香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娟娟,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王娟娟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起,被告人李爱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依法批准,在我区民间组织经济互助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后因资金困难于2015年1月停止运行。2009年5月起,被告人李爱香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会脚得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王娟娟明知被告人李爱香以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其提供会单制作、资金结算等帮助。
截止案发,被告人李爱香共组织经济互助会19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3590余万元;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243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6570余万元。
2010年1月起,被告人王娟娟同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依法批准,在我区民间组织经济互助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后因资金困难于2015年1月停止运行。2009年5月起,被告人王娟娟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会脚得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止案发,被告人王娟娟共组织经济互助会8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650余万元;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67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7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爱香、王娟娟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爱香、王娟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达10100余万元、14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爱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娟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李爱香、王娟娟退赔各自的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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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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