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12月17日下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甘桂花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甘桂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甘桂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甘桂花,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甘桂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甘桂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2个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95万元。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甘桂花通过参加多人组织的抬会,非法吸收抬会中不特定成员的存款,涉案金额达1290余万元。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桂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甘桂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新闻链接:
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稳定民间金融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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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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