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4月18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柯海峰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柯海峰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柯海峰实施洗钱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21303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柯海峰,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柯海峰因本案被温州市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柯海峰明知其母亲倪林芬、父亲柯庆忠(均另案处理)经济收入不高,仍以经营公司、投资等为由,多次向倪林芬索要资金,后倪林芬通过柯庆忠陆续将其运行的经济互助会所得会款共计580余万元交由被告人柯海峰使用。期间,被告人柯海峰归还100余万元后,因经营亏损等原因无力归还余款。
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柯海峰明知倪林芬因维持经济互助会运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仍继续多次向其索要会款共计95余万元,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被告人柯海峰仅归还会款1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海峰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及通过投资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了洗钱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海峰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柯海峰实施洗钱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21303元,予以没收。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根据《刑法》规定,犯洗钱罪,除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外,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此外,被告人柯海峰因犯洗钱罪,其实施洗钱犯罪所得550余万元,应予以没收,但该部分款项被告人柯海峰目前仍未主动退出,需案件判决生效后查询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告人柯海峰名下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启动执行程序,并在该判决没收的金额内进行执行,如果有执行到相关款项,根据有关规定再妥善分配给该案件关联的上游犯罪案件中的相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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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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