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6月1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颜小香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颜小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颜小香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颜小香,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颜小香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颜小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经济互助会17个,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颜小香通过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此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200余万元。被告人颜小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其组织的5个经济互助会中标取多个空头会,集资诈骗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小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4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被告人颜小香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8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小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颜小香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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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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