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曾沛融 实习生 余佩遥)2月21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陈卫华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卫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卫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卫华(曾用名艺琴),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4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卫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甘丽巾、曾海鸥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其组织的经济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633508元。期间,陈卫华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个经济互助会,以经济互助会为平台,吸收互助会中不特定成员的存款,共计人民币8907156元。
2014年11月2日,陈卫华在明知自己资金运转困难,无继续应会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通过以会养会的方式组织1个经济互助会进行集资,共诈骗得会款183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卫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20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卫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共计1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卫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卫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相关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曾爱菊、曾培培母女分别被判六年六个月和一年徒刑
关键词:
编辑:陈丹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洞头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它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洞头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致电,联系电话:0577-634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