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1月29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长霞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郭长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郭长霞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郭长霞,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洞头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郭长霞于2015年2月4日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郭长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区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4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郭长霞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800余万元。
同时,在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长霞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非法组织5万元“经济互助会”2个,骗取集资款共计人民币78万元。期间,被告人郭长霞还在其参与的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75万余元,骗取集资款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长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长霞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洞头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陈乐锋在接受采访时说:被告人郭长霞以民间互助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700余万元,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16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集资诈骗金额达100万元以上,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鉴于被告人郭长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在清会当中积极配合,又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合议庭对被告人郭长霞作出如上判决。
区处置办主任南海滨在接受采访时说:郭长霞是我区民间金融风险爆发之后,最早出险的六大会主之一,老百姓也非常关注。该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之后,做出了上述的判决,因同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给予判处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南海滨表示,结合前段时间的郭丽云在法院庭审期间积极退赃,获得缓刑处理的案例。在此,我们呼吁涉案会主不要再心存侥幸,要积极筹钱退赃,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争取政府从宽从轻处理。同时对拒不配合、拒不还钱、态度蛮横、民愤极大的涉案对象,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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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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