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莉君 友凡)1月20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张于琴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于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于琴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张于琴,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张于琴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于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本区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期间,被告人张于琴还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于琴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骗取集资款。期间,被告人张于琴还在其参与的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标得会钱,骗取集资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于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于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使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于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本判次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于琴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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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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