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3月1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月容、苏小梨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月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苏小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林月容、苏小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林月容,曾用名林加容,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洞头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林月容于2015年1月23日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小梨,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洞头区。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苏小梨因谎报案情被洞头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小梨于2015年4月3日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林月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以本人或其女儿苏小梨的名义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71个,引诱不特定民众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20115万余元;同时,被告人林月容在他人做会主的“经济互助会”中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830万余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月容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12个,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引诱不特定民众参会,骗取集资款计人民币963万余元;同时,被告人林月容在他人做会主的“经济互助会”中标会,骗取集资款计人民币409万余元。集资诈骗总额计人民币1373万余元,用于购置房屋、购买保险以及支付其他会的会钱。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苏小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以本人名义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10个,引诱不特定民众参会,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852万余元。同时,被告人苏小梨在他人做会主的“经济互助会”中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48万余元。
2012年3月10日始至案发,被告人苏小梨还积极协助其母亲林月容操作“经济互助会”,负责会钱的转账、收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林月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19003万余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林月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苏小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取得其多数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月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苏小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林月容、苏小梨退赔各自的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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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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