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 叶明天)1月11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苏永红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永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苏永红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苏永红,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苏永红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苏永红为赚取高息以会脚身份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吸收不特定成员的存款。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苏永红明知自己没有应会能力,仍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进行标会或者向他人借款进行骗取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永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以民间互助会方式不计后果骗取大额资金致无法归还,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永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苏永红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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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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