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6月13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王菜籽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菜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菜籽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菜籽,1963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菜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之间,被告人王菜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15个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54余万元;同时,被告人王菜籽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经济互助会中不特定成员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3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菜籽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菜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菜籽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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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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