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见习记者苏婷婷)今天,洞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此次民间金融风波中协助妻子及其岳母转移资金而被依法逮捕的吕子国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吕子国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80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吕子国,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涉嫌洗钱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洞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子国在明知其岳母林月容(另案处理)与其妻子苏小梨(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下,将自己现有的尾号分别为7971、2678、6919的三张银行卡供苏小梨转账使用,并专设另一尾号为1072的银行卡供苏小梨使用;并将林月容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置不动产及支付房贷。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子国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被告人吕子国实施洗钱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万元,予以没收。
洞头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叶政茂在接受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在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其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
叶政茂说,“本案当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我们基于他犯罪数额是180万,我们基于上下游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因素,我们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对他的违法所得180万我们会予以没收,这个没收的款项将返还会脚。”
记者手记:本案作为因近亲属上游犯罪而引发的下游犯罪,得到的教训无疑是深刻和惨痛的。被告人明知大额资金系近亲属非法所得,仍提供现有账户,甚至专门开设账户供其转账使用,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购置不动产,使资金合法化,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制,也无疑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所得的依法追缴和没收,给无数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任何不懂法律甚至铤而走险意图将黑钱洗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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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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