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4月27日下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爱菊、曾培培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曾爱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曾培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曾爱菊、曾培培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曾爱菊,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曾爱菊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培培,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曾培培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曾爱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本区非法组织3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经济互助会22个,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2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620余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曾爱菊伙同被告人曾培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本区非法组织2万元的经济互助会2个,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3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
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曾爱菊伙同应岁香(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本区非法组织1万元的经济互助会3个,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740余万元。
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曾爱菊参加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7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培培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爱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8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曾培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被告人曾爱菊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爱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曾培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曾爱菊、曾培培退赔各自的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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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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