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继我区诈骗逾亿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叶美珠一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6月22日,市中院依法对我区此次民间金融风险中的王海琴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海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海琴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海琴,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海琴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海琴没有职业和经济来源。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海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邻居、亲友及该些人员口口相传方式宣传的不特定公众,参与其在洞头区组织的或伙同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或其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从中获取会脚交付的会主钱、首会钱及标取的会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被告人王海琴在2010年至2013年6月组织或参与经济互助会,主要以赚取利息为目的,其在此期间单独组织的6个经济互助会;并伙同庄海芬、叶美珠、郭武英、郭长霞(均另案处理)共同组织的24个经济互助会,以其为会主的2个经济互助会中,共造成不特定公众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930余万元。同期,被告人王海琴以会脚身份参加他人组织的60个经济互助会进行标会,累计获取资金2700余万元。
集资诈骗中,被告人王海琴从前述经济互助会中获取的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家庭开销、出国旅游等支出数百万元,其余用于各经济互助会的应付会钱支出。王海琴伙同上述庄海芬等五人合作共同大额组织经济互助会期间,因伪造会脚身份、平分会主钱、用其他经济互助会会钱相互折抵等,致使账目混乱、亏损扩大。后因王海琴参与的其他经济互助会曾发生已标取会钱的会脚无法偿付的情形,致王海琴产生资金缺口及亏损不断增加。
2012年起,王海琴的应会支出金额由每月的数十万元增加至数百万元,至2013年7月之后骤至每月上千万元。为筹集资金,填补经济互助会亏损和维持后续运行,达到“以会养会”目的,从2013年7月起,王海琴通过组织大额经济互助会获取会主钱,并以其本人或虚构的会脚身份标取会钱,或通过频繁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共获得资金合计人民币777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组织经济互助会,或参加他人经济互助会,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海琴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资不抵债的事实,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海琴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区处置办副主任林涛在接受采访时说,王海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继叶美珠后审判的第二例涉及我区民间金融风险处置的一审案件,作为本区民间金融风险最初暴发时的六大会主之一,该案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民间呈会在本区有相当长的历史,但本案中王海琴因自身认知能力、资金能力有限,在出现资金风险,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继续盲目叫会、标会,通过“以会养会”的方式维持呈会运行,属于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无法通过组织或参加新会集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崩盘而入罪。王的犯罪手段在本区较为常见,具有一定典型性,本案教训应当引以为戒:叫会要理性,参会要谨慎。接下来,在市中院一审的郭武英、庄海芬等案件也将陆续开庭审判。
林涛表示,通过叶美珠、王海琴等案件的审判,希望此次民间金融风险中涉案的会主会脚及其亲属们不要心怀侥幸,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筹钱退赃,减少被害人损失,争取宽大处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有序稳步推进处置工作,对拒不配合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坚决打击;对积极主动化解的,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予以从轻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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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宣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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