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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作第三例宣判 我区会主郭武英获十六年有期徒刑
2016年08月11日 14:41:00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继叶美珠、王海琴等案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5日依法对我区此次民间金融风险中的郭武英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郭武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郭武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继叶美珠、王海琴等案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5日依法对我区此次民间金融风险中的郭武英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郭武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郭武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郭武英,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武英2008年12月-2013年2月,被告人郭武英为维持台会资金链运行,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个经济互助会,并以会脚身份参与标会,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同时,自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郭武英为筹集资金应会,提议并伙同庄海芬、叶美珠、郭长霞、王海琴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组织大额“排会”,期间为弥补资金亏损,明知自己无应会能力,仍先后组织32个经济互助会,并参与其他人组织的各类经济互助会,通过伪造参加名额等手段欺骗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存在集资诈骗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武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组织经济互助会,或参加他人经济互助会,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武英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武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郭武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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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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