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曾沛融 见习记者 张丹丹)8月7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英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被告人林英娇,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林英娇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英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同时,被告人林英娇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2010年开始,被告人林英娇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资金周转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以能够获得高利回报为诱惑,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情节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英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英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英娇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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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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