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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施玉桃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03月28日 17:30:00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3月22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施玉桃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施玉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施玉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洞头网讯(记者 高岑 佩遥)3月22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施玉桃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施玉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施玉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施玉桃,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施玉桃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施玉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玉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玉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施玉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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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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