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友凡 实习生 佩遥)4月20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陈加龙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加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陈加龙,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加龙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4年期间,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妻子叶岁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叶岁花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会中不特定人员存款。
作为叶岁花丈夫的被告人陈加龙明知妻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加龙在妻子叶岁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加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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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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