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张志健)12月17日下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林月丽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月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林月丽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林月丽,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林月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林月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共组织了12个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参会,造成未得会会脚损失共计人民币335.3万余元;同时被告人林月丽以会脚的身份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68.7万余元。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月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月丽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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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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