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洞头公安以“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态度,联合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近日,区公安分局连续查处5起烟花爆竹非法存储案件,行政拘留4人,共收缴烟花爆竹1300余件。
1月29日,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相关烟花爆竹存储资质的情况下,将56千克烟花爆竹储存在北岙街道其店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鲍某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79千克烟花爆竹储存在北岙街道某某小区一楼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1月30日,林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相关烟花爆竹存储资质的情况下,将重量766余千克的烟花爆竹存放于大门镇某居民楼一楼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购买、燃放迎来高峰期,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对于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等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烟花爆竹类物品如果运输、储存不当,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提示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向零售经营户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不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店要做到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在许可证指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向超市、小卖部等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要自觉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对购买烟花爆竹顾客进行实名登记。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严禁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在生活中,如果发现以上行为,请及时举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燃放烟花,也要注意以下规定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另外,洞头区也发布了《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定时燃放相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平安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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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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