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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头分中心 关于洞头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验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6月27日 16:01:11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验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一)缴存比例。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

  (二)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7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7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709元计算;如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8544元计算。

  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今年工资项标准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在洞头区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参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三)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进元计算)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进元计算)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四)个人免缴。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洞头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五)申报要求。各单位应当于7月10日前通过单位网厅申报,单位网厅申报不了可书面申报。书面申报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另提供电子表格格式)。

  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wzgjj.gov.cn:4040/。

  请未开通网上办理的单位及时到审批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联系电话:551788,63477988

  为严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对逾期未报送的单位,中心将对单位、职工进行封存停缴处理,直至各单位自行申报后才予以汇、补缴。

  (七)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181.25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验审工作

   (一)验审对象、内容和重点。验审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验审内容为单位及职工是否依法、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验审重点:

  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原因;

  3.按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安排。

  (二)验审办法。2018年8月15日之前各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单位网厅申报不了的可书面申报。结合省、市“多证合一”改革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原已发放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不再使用。

  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中心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单位按规缴存,对其申办的相关业务实施审慎审查。

   (三)单位验审(柜面)需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17年度验审报告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特此通知

  附件: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2017年度验审报告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头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关键词:

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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