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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刘翠花获刑十三年九个月
2017年06月15日 17:34:31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6日12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刘翠花一案。

  洞头网讯(记者 王振 见习记者 丹丹)6日12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刘翠花一案。

  被告人刘翠花,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翠花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翠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被告人刘翠花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会中不特定人员存款。

  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翠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资金周转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向众多参会人员隐瞒上诉事实,以能够获得高利回报为诱惑,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骗取资金;期间被告人刘翠花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进行诈骗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翠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翠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以民间互助会方式不计后果骗取大额资金致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翠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翠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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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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