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买房买到了“缩水房”,这事让平阳人黄某郁闷不已,商品房实测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5.69平方米。
开发商却表示很无辜,面积差全因测绘单位工作失误所致,他们没有过错。
黄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退房。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根据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可解除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黄某胜诉。
购房者郁闷:
约定购房258.05㎡
实测仅为242.36㎡
2014年2月,黄某向平阳县某房开公司购买了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的一套商品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为258.05㎡,总房价380万元。同年12月,黄某又向该房开公司购买车位,并支付车位款1万元。
然而在去年8月,黄某正准备交房事项时,房开公司告知他,所购买的商品房实测面积仅为242.36㎡。黄某一算,非常气愤,房屋建筑面积缩水了约6%,便当即要求房开公司退房。
黄某说,房开公司拒绝退房,可以退差价。于是,黄某一纸诉状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开公司要退还购房款3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车位款1万元。
开发商解释:
房屋面积差
测绘单位失误造成
庭审现场,原告黄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则黄某有权要求退房,房开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现在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经超过了3%,因此黄某有权主张退房。
“商品房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竣工图与设计图一致,造成面积有误差的原因在于测绘单位当初将设计图纸中本不应计入商品房面积的屋顶平台计入商品房面积内,公司对此并无过错。”被告房开公司解释。同时房开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而非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因原告黄某还未办理产权证,因此尚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
法院判决: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超过3%成既定事实
平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何时办理产权证,都不会改变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合同上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事实;若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为前提,原告黄某才能主张解除合同,则对原告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必须协助被告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被告则退还原告购房款38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退还车位款1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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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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