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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5年12月11日 14:10:51来源:
核心提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第2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政办发〔2013〕12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第2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洞头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洞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洞头县科技保险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

  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县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助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6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县科技与金融结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科技部门与金融、财税等部门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与资本的有效对接。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方式,试点科技经费对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跟进投资、事后补助和科技小额贷款等多种形式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部门与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设立洞头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800万元,从县科技经费中列支,由县科技局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县科技贷款贴息、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科技保险费补助资金等科技金融经费。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并逐年提高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占财政专项科技经费比重,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三、大力发展科技贷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考核机制,适当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建立和落实科技金融免责制度,凡融资和授信审核审批程序合规、资金用途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由于不可预测原因和项目本身未知性特点而出现违约等风险,应免于追究或酌情减轻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创新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信贷产品,发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和仓单质押贷款等,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五、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试点工作。建立知识产权部门、银行、投资、担保、保险、评估、交易、代理、维权机构及优质民间资本共同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的战略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包括评估、担保、保险、交易补贴、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涵盖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各个环节的政策支撑体系。探索创新知识产权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对接新途径,实现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项目与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投融资规模化、常态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六、培育科技保险市场。由科技主管部门、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险种,提供一定财政补助予以支持。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其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

  七、推动科技担保业务发展。引导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研究开发科技担保产品,创新科技担保服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保证。

  八、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对科技信贷业务部增加计提拨备、科技保险支公司和科技保险业务部增加计提偿付准备、科技担保公司增加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和赔偿准备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列支。

  九、搭建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科技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风险资本、民间资本和科技项目的对接。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开展科技型企业征信、评级工作。

  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和省内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企业,均享受企业上市同等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十一、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洞头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企业产业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6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洞头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在洞头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县审计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必须为洞头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和市、县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五条 贴息资金使用范围为实施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县重大科技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六条 贷款申请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科技贷款计划申请,经初审后再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洞头县科技贷款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确认的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三)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业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贷款日上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五)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服务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八条 承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企业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县科技局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企业与县科技局说明理由。

  第九条 承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科技创新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以专利权、机器设备、土地等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等进行抵(质)押方式,也可以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个人进行担保等方式。

  第十条 承办银行以每年“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发放贷款,单个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后补贴制。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发生贷款并偿付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资助。

  第十二条 对于科技贷款贴息项目,贴息资金支持期限一般为1年。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以继续申请贴息资金支持,县科技局按本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贴息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比例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贴息资金补助的,可享受县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总额不超过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70%。

  第十四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贴息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贴息项目向县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办理程序:

  企业填报洞头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县科技局评审确定→报县财政局审核→向企业发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洞头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

  (三)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2、3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县科技局审核后退回。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贴息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洞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自主专利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洞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在洞头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县审计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洞头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

  第八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

  第九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申请贴息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县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填报洞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县科技局经评审确定贴息企业名单及具体贴息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向企业发放贴息资金。

  (二)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洞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6.其他相关材料。

  第2、3、4、5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县科技局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贴息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洞头县科技保险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县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文件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在我省科技企业中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计〔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洞头县科技保险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在洞头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县审计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对象

  补助资金的使用对象必须为洞头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补助的投保险种必须是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的险种。

  (一)财产险类: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等;

  (二)责任、保证、信用险类: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

  (三)意外、健康险类: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

  (四)科技部和保监会共同确定的新增险种。

  第七条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后,按规定流程申请补助。对财险类、责任保险类的保费补助可优先于信用保证类、人身类保险。

  第八条 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申请的险种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洞头县科技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三)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五)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县科技局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县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企业的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会审意见,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联合发文,县财政局根据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县科技局。

  保险公司对于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求退保的,应首先征得县科技局书面同意,并将相应补助资金退还财政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未经县科技局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擅自给予企业退保的,相应补助资金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局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已获得补助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其投保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追回资金并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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