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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12月11日 14:10:58来源:
核心提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实现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策支持、政府推动”的原则,根据全县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对象,积极引导、主动帮扶,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规模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对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为企业。主要对象为:

(一)资金数额1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服务型、商贸型个体工商户;

(二)以超市、农贸市场为主办方式或以批发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定型产品的个体工商户;

(四)自有品牌产品的个体工商户;

(五)其它需要重点扶持发展和有发展需求的个体工商户。

三、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

(一)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每户补助1000元。在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升级手续过程中,免收各类证照登记、变更费和工本费。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对原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除外)的纳税人,两年内税收标准不变,并对所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可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个体工商户中个人经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家庭经营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参照变更登记办理。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可继续使用,工商部门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县工商局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并协助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签署“同意转型升级为企业,许可经营项目继续在场所生产经营”意见后,县工商局即可凭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文件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升级企业应在成立一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权,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七)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并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可按上述方式出资外,也可约定以劳务出资。

(八)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其非货币财产产权变更行为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免征产权变更环节相关税收。

(九)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十)凡是企业中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可作为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也可以企业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材料提供齐全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十一)对转型后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评价度高,企业连续三年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实行年检报备制(除高危行业、食品行业外)。

(十二)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相关部门应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十三)转型升级企业在资金贷款和融资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贷款的利率和审批上予以优先照顾。

(十四)转型升级企业在建房用地、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将统一纳入各街道(乡镇)的产业统筹范围,在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予以考虑和照顾。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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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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