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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房开“帮忙”副局长免8万首付 当事人:忘还了
2015年04月08日 09:03:15来源:温州晚报作者: 周蓓蓓 通讯员 华萱 法院供图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陈某,曾担任平阳县房管局副局长;谢某,曾担任鳌江镇副镇长。

  但这身兼重任的两人,近日因涉嫌受贿罪站在了平阳县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据公诉机关指控,前者先后收受了两家房开公司的18万元;后者收了多人的6万余元。

  结果,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谢某则被判5年3个月。此外,两人均被追缴违法所得。

  A原房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见面,收了10万元

  陈某,今年57岁,平阳人,系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3年的一天,温州天元房开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在开发平阳鳌江天元公寓项目建设工程中,公司负责人叶甲找到了时任平阳县房管局副局长的陈某,让他帮忙办理确权发证手续。陈某利用分管产权登记的职务便利,给开元公司在办理手续时提供了帮助。事后,陈某购买天元公寓商品房时,叶甲为其免除了8万元首付款。

  2009年的一天,平阳县泰宇房开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在开发建设平阳鳌江“泰宇花苑”项目中,因老厂房的产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甲让员工叶乙到陈某办公室,送去了现金10万元。之后,在陈某的帮助下,陈甲顺利地把老厂房的产权证办妥过户到公司名下,然后办出了预售许可证。

  法庭上,陈某辩解,8万元首付款是叶甲个人帮其垫付的,是借给他,他也想过归还,但由于时间关系,他忘了。他也不承认曾收过泰宇公司的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差,且没有退赃,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B原鳌江镇副镇长:

  茶座聊聊天,收了5万元

  谢某,今年36岁,平阳人,系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

  2006年,谢某时任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副主任,建设业主单位到审批窗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其负责对业主单位是否已办理了防雷相关证件和收费情况进行把关,如果还未办理的话,就叫业主单位先行到避雷所缴纳防雷工作的相关费用。

  同年年底,谢某收受了平阳县气象局原避雷所所长项某送他的“感谢费”人民币1万元。

  2007年,谢某时任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科长兼任审批窗口主任。谢某说,他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泰宇公司在平阳县“泰宇花苑”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于是,陈甲和谢某相约在苍南龙港一茶座,陈甲将人民币5万元塞给了谢某,希望他能够给予帮助和照顾。之后,谢某的确也这么做了。

  2013年年初,谢某时任萧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工作。谢某供述说,当时浙江中宇节能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的老总陈乙来到他的办公室,称想要扩大厂房规模,涉及到土地地类调整,同时需要一些农转用指标,请他帮忙。陈乙说完在谢某的办公桌上留下一个信封,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4850余元的香烟券。之后,谢某帮助中宇公司将一块地从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谢某的确收了项某送的1万元,但这不属于受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785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差,且没有退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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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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