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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中的法律问题:代购遇假货?发朋友圈算诽谤?
2014年09月21日 16:25:52来源:温州日报 作者 金智宽 韩驰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要问时下最热门的通讯软件是什么,答案非微信莫属。

  对于市民来说,微信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然而,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却会遇到不少新鲜的法律问题。

  这不,近期就有不少读者打进新闻热线咨询这方面的问题。

  本期《麻辣问答》栏目,我们就与读者侃一侃有关“微信与法”的话题。

  朋友圈代购遭遇假货对方是朋友如何维权?

  市民刘女士来电:我一个朋友在微信朋友圈里做韩国衣服的代购生意,说是正品韩国服装。我平时很喜欢看韩剧,看到照片非常心动,就向朋友下了单,用支付宝支付了500元,购买了一件连衣裙。几天后,收到朋友寄来的包裹,拆开时却看到实物与照片存在较大色差,做工也比较粗糙,明显不是正品。

  我朋友在朋友圈内发布的商品都是从上家那里进货的,她说自己只负责宣传,只有图片和简单几句描述,衣服的尺寸和价格都没有标明。我想把衣服退掉,但不好意思向朋友开口,自己留下衣服,又觉得吃了哑巴亏。请问,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权?

  属个人委托代购不适用消法维权成本大需注意保存证据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正搭

  刘女士碰到的微信代购问题,如果她朋友是有实体店的经销商,如出现商品质量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相应权利。如果她朋友没有实体店,双方仅是通过私下微信聊天委托代购,则视为个人委托代购关系,不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如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量,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索赔,但通过微信海外代购这种方式,在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权利时,维权成本太大。如何向代购人主张维权,还要看代购人在接受委托购买产品时有无履行尽职义务或有无存在过错行为,如有过错或不尽职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提醒消费者,在代购商品时记得保存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上传的文字介绍和图片、汇款单等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时,这些都是有效凭证。

  有人冒充朋友的头像和昵称我被骗了5000元,怎么办?

  市民王先生来电:前几天,我在微信上收到一个“朋友”发来的消息,“朋友”告诉我他在外地出差有急事,让我汇5000元给他。我看到他的头像、昵称和我朋友的一模一样,没有多想就把钱按照他提供的账号汇了过去。

  但之后我联系我那朋友时,他却说没有这回事。我这才知道是有人故意下载我朋友的微信头像,并修改了昵称来冒充我朋友。等我再联系这个人,已经联系不上了。我的朋友也认为这事和他无关。请问,我可以要求朋友赔偿我损失吗?我该如何追回损失?

  朋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给你支三招防上当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海霞

  非常遗憾地告诉王先生,你无权要求你朋友赔偿你的损失。虽然你是因为收到与你朋友一样的头像和昵称的信息而被骗,但事实上你朋友并没有向你借钱,而且在你被骗过程中你朋友不知情,无法控制与避免,所以对你被骗结果不存在过错。对你的损失,你只能向诈骗分子进行追偿。当然这笔钱追回比较难,你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遇到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律师给你支三招:一是记得给微信好友添加备注名,避免其被更改信息、混淆视听;二是尽量通过手机和QQ通讯录添加好友,保证微信好友都是生活中熟悉的人;三是不好确定对方的身份时,可点击头像查看名片的详细资料。汇款前最好通过电话、手机等其他方式与亲友确定一下。

  朋友圈发牢骚被指诽谤这难道不是私人空间吗?

  市民林女士来电:我之前在一家网络公司当客服,但没做多久就辞职了。因为走得比较急,与公司还有4000多元工资没有结算清楚。辞职后,我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微信,写道:某公司(我曾就职的公司)太坑爹了,拖欠员工工资好几个月,一直没发,怪不得大家都走人。

  没想到,公司的王老板从别人那里得知我在朋友圈里发了这段话,认为我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要求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万元。

  我觉得没道理,朋友圈不是私人空间吗?我在这里发发牢骚,能算诽谤?而且我的微信好友才100来个,也没有给公司造成多大影响啊。

  朋友圈非真正的“私人空间”发布朋友圈信息具有公开性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

  律师盛杰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虽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事实上,如果属于私人空间,则往往具有其私密性,空间主人在主观上应当不具有披露信息让人知晓的心态。所以,按照微信朋友圈现有特点,在法律上应当定义为“一个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大众,属于公开场合。因此,在这里发布信息明显具有公开性,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他人的,发布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林女士以自己在网络公司的工资未结一事,便以偏概全、夸大事实而做出“公司太坑爹”、“拖欠员工工资好几个月”的言论,甚至“怪不得大家都走人”的虚假结论,并发在微信朋友圈中。这一虚假内容足以对该公司的声誉产生严重影响。虽然林女士声称只是“发发牢骚”,但其行为存在违法而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微信朋友圈并非是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圈”。虽然言论自由,但也有其“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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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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