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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约制度 共创“互廉”环境
2012年08月29日 16:44:21来源:
核心提示:日前,记者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从今年开始推行廉政公约制度,以与县各涉药单位签订《廉政公约》的方式,形成双向廉政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本报讯(记者 林晓苏 通讯员 陈凤燕)日前,记者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从今年开始推行廉政公约制度,以与县各涉药单位签订《廉政公约》的方式,形成双向廉政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廉政公约》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八条禁令”,不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职或担任顾问,不得接受被监管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各类馈赠,且不得参加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等经营性的娱乐活动,并严禁向被监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此外,该《公约》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应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对被监管单位提供的技术数据资料负保密责任。

  与此同时,作为双方共同的承诺,该《公约》也要求药械经营和使用单位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向监管人员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不向监管人员送钱物或有价证券,不请监管人员参与各种娱乐消费活动,拒绝监管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并检举监管人员的不廉洁行为等。

  “我县有涉药单位100多家,推行《廉政公约》,旨在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同时增强药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守法意识。”据该局纪检组长张向阳介绍,为推进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该局纪检组每年将对监管人员和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监管人员违反该公约,将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当事人向相关单位道歉,情节严重或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公开处理;药械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履约情况,记入各单位诚信档案,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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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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