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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重点建设政策处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08月14日 08:40:47来源:中国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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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2〕38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重点建设政策处理考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重点建设政策处理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洞头县重点建设政策处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建设政策处理目标责任意识,确保重点建设及时、顺利推进,科学评价政策处理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策处理责任主体的街道、乡镇。

第三条  政策处理管理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处理管理考核落实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处理推进完成情况。

(一)及时完成政策处理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政策处理范围、主要类型、对象及数量并按时上报全年政策处理计划;确定街道(乡镇)政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名单并报总指挥部备案;按照建设单位(指挥部)提供的进度要求,签订政策处理工作责任书,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处理工作方案包括协调工作措施及预案,并及时报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总指挥部备案。

(二)严格执行政策处理制度规定,按时完成政策处理事项,并及时报建设单位(指挥部)签字盖章审核,总指挥部备案;及时发放政策处理经费,保证工程按时进场施工。

(三)贯彻落实县委、县府有关重点建设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纪要涉及重点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遗留问题,确保不发生群体性和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组织项目所在地(村、居)主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有效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干扰正常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得到顺利实施。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和支付政策处理补偿费、政策处理工作人员津贴和费用支出。

(六)及时收集、整理政策处理档案资料,政策处理完成后,整理归档,统一移交县档案馆管理。

第五条  政策处理管理考核标准由县重点办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重点建设政策处理计划安排情况制定,报县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六条  政策处理管理考核方式

(一)季度通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二)年终考核对象自评占10%、项目业主单位评议占10%、县重点办组织考评占80%;

(三)以百分制考评打分,予以排名;

(四)季度通报作为年度考核加减分依据。

第七条  政策处理管理考核系数

(一)承担5-15个重点工程政策处理事项工作的,取各项目考核分的平均值上浮1%;

(二)承担16-25个重点工程政策处理事项工作的,取各项目考核分的平均值上浮2%;

(三)承担26-35个重点工程政策处理事项工作的,取各项目考核分的平均值上浮3%;

(四)承担35个以上重点工程政策处理事项工作的,取各项目考核分的平均值上浮4%;

第八条  奖惩规定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重点建设政策处理工作采取绩效挂钩、提前加分、延迟扣罚的方法。

(二)重点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单项奖励办法执行。

(三)政策处理工作根据年度政策处理推进计划表约定时限计算,每提前一个月加1分。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项目所在地的村(居)进行年度考核,并视情从工作经费中拿出一定经费作为奖励。考核着重从工作配合度及成效、工作量大小、对重点工程建设推进贡献率、社会维稳和政策处理产生的经费等方面综合考虑,具体考核办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总指挥部备案。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能按年度政策处理推进计划表约定时限完成政策处理事项,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每逾期一个月,扣1分。

(六)为体现重点建设政策处理工作严谨、科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把关不严、数据失实、擅自提高标准等行为的,由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政策处理工作经费费率作下调处罚,最多下调至5%,同时取消当年度政策处理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政策处理完成情况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委、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完成不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由县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  附则

(一)原已执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县重点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策处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印发 

关键词:

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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