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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2年08月14日 08:35:34来源:中国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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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2〕37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洞头县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县重点建设指挥部,其他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重点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工程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是重点工程主要协作单位,其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四条  县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县重点办具体负责实施,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安监、档案、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结合建设项目阶段性工作要求制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报送工程进度实施情况。

   (二)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衔接,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统筹考虑,深入调查,掌握实情,及时确定政策处理范围,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化解政策处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

   (四)做深、做细工程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工程基建程序,确保工程前期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协调,按要求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有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八)加大重点建设宣传力度,及时报送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九)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制订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建设项目各阶段各门类档案的收集、移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管理规范有序。

   (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采取各种措施,在保质量、缩工期、省投资、增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采用分级考核制,以项目为单位,按百分制进行考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按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县重点办。

县重点办于年底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复查,并对自评材料和考核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县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审定。

第七条  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由县重点办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重点建设年度计划安排情况制定,报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评以县重点办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记录为主,并按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折成分值计入年终考核。

第九条  因前期工作推进不力,应开工而未能在当年度开工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考核资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指挥部)承担2个(含)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从第二个项目开始每增加一个项目,其最后考核分取各项的平均值再上浮1%,最高上浮6%。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年度投资计划不能完成或工期拖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工期,然后按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期进行考核。

因特殊情况而导致工程投资超概算和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当年度批准额度的,必须先报有关部门批准,然后按批准调整后的工程概算和建设单位管理费进行考核。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次按一、二等奖设置,考核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一等奖,考核分在85(含)—95分的为二等奖;考核分在8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考核等次以年度全县重点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为依据。年度计划完成率达100%的为一等奖,年度计划完成率在95%以上(含)的为二等奖。

县政府对评为一、二等奖的单位按人均2000元和1500元的标准核算总额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承担2个(含)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若有1个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1个考核档次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若有2个(含)以上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达标。

(一)工程未经批准,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二)应开工项目而未能在当年度开工的;

(三)工程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缺陷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若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即确定为不达标。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

第十四条  对工程提前竣工、被评为创杯工程的,在施工管理中成效突出的施工、监理单位,经总指挥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指挥部及施工、监理单位奖金在工程管理费用中列支;总指挥部奖金在总指挥部日常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他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洞头县重点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洞政发〔2009〕3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重点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印发 

关键词:

编辑:张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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