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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公开信
2019年03月26日 17:01:23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各位电动车车主:

  2018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2018年11月1日,浙江省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对于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政策将正式实施,未经注册登记或防盗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交警会依法扣留车辆,如果电动车符合新国标,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超标电动车不是电动摩托车,不能上轻便摩托车号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都禁止上路。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再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2、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3C证书,在浙江省销售需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下称《公告》)。《公告》可在“温州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电动车学习——公告目录库中查询。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3、根据过渡期管理办法,未列入《公告》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于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电动自行车经销点(北岙街道中心街171-2号、北岙街道望海路148号、大门镇朝阳街47号、灵昆街道灵昆西路42号)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收费,不强制安装防盗装置),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4、按照过渡期管理办法,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2021年12月31日以后可继续使用。

  5、洞头交警大队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公告》内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交验车辆到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大门公安综合窗口(大门镇镇中路1号大门派出所内)、交警大队六中队(瓯江口管委会老办公楼对面)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不收费)。今后,将逐步推行设立非机动车登记代办点、销售商带牌销售等方式,以方便群众。

  洞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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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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