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苏萍萍 郑树)自12月1日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也有法定的禁止区域。一起来了解一下。
据了解,自2021年12月1日起,
一、禁止在我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我区所辖其它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商品交易市场等明令禁止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在我区禁止燃放的区域内,庆典(婚典等)、殡葬活动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郑六一说。
同时,《规定》还对非法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作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 ,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违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郑六一说。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安全隐患。接下来,我区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我们会联合海霞妈妈社区等力量一起在特定的节假日开展巡逻防控,发现有违规燃放使用烟花爆竹的,我们会与大家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群众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知晓率。”区公安分局北岙派出所民警张文译说。
【编后】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市民群众自觉遵守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导、制止他人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及其他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10、12350、0577-63470188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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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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