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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意见试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2021年03月04日 16:06:55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区司法局联合区检察院出台《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洞头网讯(通讯员 卓桂贞)近日,区司法局联合区检察院出台《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意见》适用于在洞头辖区范围内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因犯罪被我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在辖区外被判处刑罚后迁入我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同时,从维护罪犯成长及改造出发,针对入矫时未成年及犯罪时未成年、入矫时已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均要求按照《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坚持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形成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社区矫正全过程的法律监督闭环;规定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对新入矫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谈话,在充分了解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协议》具体内容,明确每半年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意见》要求根据未成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矫正工作,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明确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意见》规定未成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陪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入矫报到和入矫宣告,承担抚养和管教义务;监护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督促教育或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意见》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明确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方式,委托知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按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协议》确定的内容,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正、技能培训、困难救助等专业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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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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