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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陈素玲获刑四年三个月
2018年11月22日 17:24:52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11月19日,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陈素玲一案。

  洞头网讯(记者 余佩遥 陈滨献)11月19日,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陈素玲一案。

  被告人陈素玲,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洞头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素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通过组织经济互助会或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素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素玲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积极配合债务清算及资产处置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素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素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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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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