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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洞头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018年09月19日 10:50:27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倡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嫁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为本人、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以结婚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条 办理婚嫁喜庆事宜坚持从简、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六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本人操办。

  第七条 操办婚事遵守“五严控五提倡”:

  1.严控操办规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婚事宴请单方不超过20桌,人数不超过20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超过40桌,人数不得超过400人;不准借男女方、其他近亲名义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2.严控婚礼礼金。非亲属礼金不超过300元,不回礼。

  3.严控婚庆支出。婚礼现场布置等费用总额不超过1万元。迎亲车队不超过6辆。

  4.严控烟花爆竹。在迎亲开始和结束两个时间节点上燃放,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场所及酒席置办地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5.严控酒席费用。酒店办酒席人均菜品消费不超过300元,非酒店场所办酒席,人均菜品消费不超过200元。

  6.提倡在文化礼堂、沙滩、广场等适宜场所举办婚礼。

  7.提倡集体婚礼、旅行婚礼、自助餐婚礼。自助餐婚礼,每对人数不超过400人,人均菜品、酒水消费总额不超过150元。

  8.提倡用家乡菜、不上高档酒,实施光盘行动。

  9.提倡不收受彩礼。

  10.提倡从婚嫁喜庆事宜中节省下来的费用,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中,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其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第九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中,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参与婚嫁喜庆事宜。

  第十条每个村居提供一个操办喜事的公共场所,条件有限的村居由街道(乡镇)统筹临近村居公共场所,至少保证3个临近村有一处。

  第十一条在操办婚嫁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0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日内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十二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执行报告、承诺、公示、备案制。

  1.实行事前报告。操办婚嫁等喜庆事宜需在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报告,并如实填报《党员操办婚(喜)事报告表》、如实提供宴请酒席的菜单及酒水名单,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必须对婚嫁喜庆事宜相关规定进行提醒与监管。区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填报后,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表报送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和区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明办),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存档一份;非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广场上举办婚礼的,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报属地派出所和区综合执法局备案,1000人以上的,由公安洞头分局审批,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2.开展提醒教育。报告人在办理结婚证时,民政部门必须对婚事操办相关规定进行提醒。

  3.签订承诺书。报告人需按报告登记表的要求签订承诺书,严格执行婚嫁喜庆事宜操办标准。

  4.公示。报告登记表在经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

  5.违规处理报告。各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对婚嫁喜庆事宜的操办天数、操办规模、收受礼金等监管力度。对不听劝阻、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在24小时内报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嫁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经查实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操办现象,除依法依纪处理外,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报告登记(公示)表

  报告人

  

  单位及职务

  

  操办事宜

  

  拟设酒席时间

  

  天数

  

  拟设酒席地点

  

  拟邀请

  人员范围

  

  人数

  

  酒席规模

  桌

  酒席标准

  元/桌

  拟使用车辆数及来源

  

  承诺事项

  本人认真贯彻《洞头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所有要求,操办婚事遵守“五严控五提倡”,并引导教育家属婚事简办,如有违反自觉接受相关处理。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事后如报告事项有变动的应重新报告。

关键词:

编辑:郭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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