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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蔡海伦一案
2018年04月16日 17:30:00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4月13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蔡海伦一案。

  洞头网讯(记者 韩栋)4月13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蔡海伦一案。

  被告人蔡海伦,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査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海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组织经济互助会或参与他人组织经济互助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间,被告人蔡海伦组织了15个经济互助会,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其组织的经济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蔡海伦参与被害人张丽香等人组织的41个经济互助会,以经济互助会为平台,吸收不特定对象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海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值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蔡海伦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配合处置财产,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海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被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海伦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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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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