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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告知书
2018年04月16日 15:54:00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尊敬的企业、单位负责人,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文件精神,污染源普查于2018年全面展开。作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你单位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对于你单位提供的任何数据、信息、资料,我们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保密,相关数据严格限定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您的支持和配合,是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关键。普查期间,普查人员上门登记可能会给您增添一些麻烦,在此,我们表示歉意。对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普查中有任何疑问均可致电我办:0577-63368897)

  洞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关键词:

编辑:郭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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