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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2018年03月16日 17:07:57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清明节期间,上坟祭祖、踏青游玩人员骤增,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4日至4月8日为全区野外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及上坟烧纸钱、烧坟草、点蜡烛、吸烟、野炊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以案说法,大力倡导以植树绿化和敬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林区巡逻检查,在重点地段、路口、山头及墓区落实人员,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农林水利、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派员协助各街道、乡镇组织开展巡逻活动。

  四、各街道、乡镇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加强领导带班昼夜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并及时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上报信息。全区各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五、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火种上坟,一律予以集中保管;对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12119,63489928。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关键词:

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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