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您当前的位置 : 洞头网   ->   百岛资讯   ->   公告 -->正文
洞头网视
洞头图文
阅读排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洞头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年02月13日 14:59:06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为确保广大群众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洞头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二、安全管理规定

  (一)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严禁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禁止二次批发,不准向其他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准超过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不准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不准经营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架子烟花,不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三)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燃放安全。广大群众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燃放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追究

  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0577-63470188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关键词:

编辑:陈莉莉

洞头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洞头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它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洞头新闻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洞头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致电,联系电话:0577-634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