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网讯(记者 孟圆)2月5日,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日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判处林日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林日珍,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分局刑事拘留,于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林日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被告人林日珍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会中不特定人员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日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林日珍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日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日珍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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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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