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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被依法查处
2018年01月09日 11:33:02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明明是食材,却在包装上印上“可防治高血压、便秘、防止肥胖、衰老、脚气、贫血、骨质疏松、甲状腺机能障碍”等字样。近日,经营者郭先生遭遇到消费者投诉,要求其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发出通告。
包装袋。

  洞头网讯(通讯员 陈立新)明明是食材,却在包装上印上“可防治高血压、便秘、防止肥胖、衰老、脚气、贫血、骨质疏松、甲状腺机能障碍”等字样。近日,经营者郭先生遭遇到消费者投诉,要求其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去年12月25日,孙先生向12315网络投诉平台投诉称洞头某水产品店经营的羊栖菜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内容,经初步调查认定该经营店所销售的羊栖菜包装上标示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

  调查发现,被诉方使用的包装袋属羊栖菜通用包装袋,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经营户都在使用该包装袋,该包装袋购自洞头某包装袋批发户,区市场监管局已决定对该包装袋批发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为此,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食品(农产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大食品(农产品)经营户应认真审查外包装上的宣传用语,禁止使用印有宣传治疗功效、虚假或引人误解用语的包装袋(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认真查看食品(农产品)外包装,不要盲目轻信商家的夸大宣传。该局对使用宣传治疗功效、虚假或引人误解用语的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查处。

  法律链接

  1、《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关键词:

编辑:曾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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