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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吕梅莲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21日 14:07:52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11月20日下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梅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

  洞头网讯(记者 曾沛融 张丹丹)11月20日下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梅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

  被告人吕梅莲,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吕梅莲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吕梅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被告人吕梅莲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会中不特定人员存款。

  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吕梅莲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资金周转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向众多参会人员隐瞒上诉事实,以能够获得高利回报为诱惑,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骗取资金;期间被告人吕梅莲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进行诈骗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梅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但考虑被告人吕梅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梅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梅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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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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