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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民间呈会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04月01日 11:52:00来源:洞头新闻网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呈会的有序运行,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洞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呈会,是指由会主发起,邀集两人以上为会员,通过会单互相约定交付会款的民间借贷形式。

  第三条 呈会参会人员(包括会主、会员)均应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会主、会员参加呈会应与自己的经济收入相当。会主、会员取得会款均应用于生产及必要的生活,不得贪图享乐、随意挥霍,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呈会的会主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18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经济收入和因失信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其他有限制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呈会。60周岁(不含)以上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作为会主组织呈会。

  第五条 呈会应以固定轮会的模式运作,约定固定的得会者和得会金额;禁止以任何标会形式发起呈会。呈会约定的利息应在国家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大额呈会鼓励参加商业保险。

  第六条 呈会(固定轮会)的各方应订立会单,会单应记载下列事项:

  1.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及电话号码;

  2.全体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及电话号码;

  3.起会日期、应会日期;

  4.每会得会的会员和得会金额;

  5.交付会款方式(会主、会员的银行卡号等);

  6.会主、会员应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会单应由会主及全体会员签名,会主和每一位会员各执一份。

  第七条 呈会(固定轮会)的金额和人数的规定:每一固定轮会的金额不得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每一固定轮会的会数不得超过30会(含30会),每一会员在同一固定轮会中所占会数比例不得超过10%(含10%)。

  每一自然人作为会主当年起会总额与作为会员参会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每户家庭起会金额与参会金额累计不得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

  第八条 呈会按照“自我管理、自行负责”的原则运行,呈会的风险由发起的会主和参与的会员共同承担。为降低风险,会员可要求会主在起会时提供家庭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的签字担保。

  第九条 按照第七条规定发起、设立的呈会,会主应在发起之日起至收到会主钱之前,将签名后的会单报所在街道(乡镇)指定的备案登记机构(场所),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备案内容:

  (一)会主的基本身份情况、固定住所及其经济收入状况;

  (二)起会用途;

  (三)会单;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保险单;

  (六)其他需备案的材料。

  同时,会主每半年应将呈会运行情况向备案登记机构(场所)反馈,直到呈会运转结束。

  第十条 会款交付时,应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会主、会员应保留款项结算凭证,避免今后会款往来无法结算。

  第十一条 会主未经全体会员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及义务转移于他人。会员未经会主及全体会员同意,不得退会,也不得将自己的会份转让于他人。

  第十二条 因会主丧失经济能力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影响呈会继续进行时,经会主与全体会员协商,同意继续运行的,可由未得会会员共同推选1人或数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会主及已得会会员应给付剩余的各期应付会款,并于每期应会日平均交付于未得会会员;如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会主就已得会会员应付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会主或已得会会员应平均交付于未得会会员的会款迟延交付的,其迟付数额已达两期总额时,该未得会会员可请求其交付全部会款。

  因会主逃匿或发生前款事项,导致呈会无法继续运行或经会主与全体会员协商,无须继续运行的,可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 民间呈会日常登记备案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街道(乡镇)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窗口,落实人员进行日常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分级监管机制。

  街道(乡镇)、村居(社区)负责对辖区内民间呈会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一旦发现有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呈会,或者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要及时约谈会主,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金融办)。

  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金融办)负责全区范围民间呈会的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管、指导,做好民间呈会登记备案、动态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向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备案登记的呈会,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金融办)可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会主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呈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倒会的,若不涉嫌犯罪的,按规定清算后,相关的债权债务,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受理和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对超过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呈会,应从严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会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发生倒会的呈会纠纷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呈会发生倒会应进行清算,未经清算的呈会纠纷,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经备案的呈会发生倒会可由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金融办)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推荐组成的清会小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果可作为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依据。

  对经备案的呈会倒会后能够协调解决的,由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金融办)组织调处;引发民事纠纷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金融办)应当设立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同时每一季度对呈会备案情况进行公开公布,并对呈会起会总额居全区前十位会主的呈会情况进行特别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民间呈会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因发生民间呈会倒会而引发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所在街道(乡镇)应及时报告,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暂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对按照规定进行主动申报登记备案并真实运行的会主,可按每一份登记备案的会单按起会金额给予0.5%的奖励。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资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民间呈会(固定轮会)会单.doc

  2.会款领(收)款凭证.doc

  3.温州市洞头区民间呈会备案登记表.doc

  温州市洞头区民间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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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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